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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下人社监罚字[2020]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修正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一)、《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二)、“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7﹞16号)的标准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0
    决定机关 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