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字〔2016〕21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使用抽检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以上报告,请审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3-11 |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