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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刀美兰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岩翁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165601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民商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黔0103执27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3
    发布日期 2017-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南刀美兰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67000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740元由被告云南刀美兰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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