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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新市监处罚〔202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上述的(1)和(2)违法事实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不同法律条款的情形,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在两种处罚中选择一种较重行为进行处罚。又鉴于当事人既无从重情节,又无从轻情节,予以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16元,并处罚款528元,共计罚没款54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7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