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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274****47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民终1022号
    案号 (2020)皖1822执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变更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姚国胜、被上诉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被上诉人杭州龙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49219.3元及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三、维持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被上诉人杭州龙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994元,由上诉人姚国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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