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晏明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792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05号 |
案号 | (2017)皖1822执7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6 |
发布日期 | 2018-09-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的利息、复利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15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6%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实现债权律师费用35000元; 二、被告晏明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晏明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宣城广恒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有权就抵押房地产(抵押登记证号:广房地产他证桃州镇字第01152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61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950元,由被告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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