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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一稽罚[2020]176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项目负责人汪飞云在2014年7月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青田县鑫连发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发票代码:133111220323,发票号码:№00241812-№00241833,开票日期均为2014年7月8日,发票品名为钢材或水泥),价税合计2090850.00元。上述22份发票你单位已入账并进入2014年度成本核算。根据上述事实,认定你单位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上事实有1、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公司项目负责人汪飞云询问谈话笔录;3、公司提供的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4
    决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陈晓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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