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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9****710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6884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3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同程华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服务费361633元及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36163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支付保全担保费450元;二、被告上海灏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同程华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服务费40954元及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4095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支付保全担保费50元;第9页共10页三、驳回原告北京同程华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2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8040元,由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被告上海灏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上述款项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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