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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24****47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3民初1513号
    案号 (2020)辽0213执20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源瑞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515166.6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515166.6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罚息计算);二、驳回原告大连源瑞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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