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舒城县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2376****456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3民初3799号 |
| 案号 | (2020)皖1523执28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舒城县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城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支付水费117770.54元;二、驳回原告舒城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计1339元,原告负担39元,被告负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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