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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舒城县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76****456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523民初2424号
    案号 (2019)皖1523执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舒城县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克美工程款554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7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5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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