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余市监处〔2020〕3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线体上标有“”商标、插头上标有“”商标及“”、“”认证标志、规格为3×1.0mm2×1.79m的电源插头线500根,线体上标有“”商标、插头上标有“”商标及“”等多国认证标志、规格为3×0.75mm2×2.55m的电源插头线300根,标有“”商标及“”、“”认证标志的插头模块1块,标有“”商标及“”等多国认证标志的插头模块1块,标有“”商标的拉线字轮2只;三、罚款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4
    决定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单晓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