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市监处〔2020〕3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线体上标有“”商标、插头上标有“”商标及“”、“”认证标志、规格为3×1.0mm2×1.79m的电源插头线500根,线体上标有“”商标、插头上标有“”商标及“”等多国认证标志、规格为3×0.75mm2×2.55m的电源插头线300根,标有“”商标及“”、“”认证标志的插头模块1块,标有“”商标及“”等多国认证标志的插头模块1块,标有“”商标的拉线字轮2只;三、罚款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4 |
决定机关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单晓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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