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电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MA****894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2民初1145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电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隆能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90733.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19年8月20日计算为1163723.72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时实际付款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继续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隆能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本诉部分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电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8287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隆能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负担3684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34京电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0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电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828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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