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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淄博远方恒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9461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龙执字第02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08
    发布日期 2015-0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限淄博远方恒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建店补偿费472796元及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共5280元;二、撤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淄博远方恒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四、驳回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淄博远方恒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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