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奥达通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成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375****3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2民初10号 |
案号 | (2018)津02执1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31 |
发布日期 | 2018-06-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二、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编号DLQ津20151225003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及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编号DLQ津20151225003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被告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奥达通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三元泰纸业有限公司、天津桑斯普瑞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忠、刘建趁,对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的上述给付事项,分别在各自与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追偿;四、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奥达通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三元泰纸业有限公司、天津桑斯普瑞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忠、刘建趁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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