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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清市济美酿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8116****40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502民初1697号
    案号 (2019)鲁1502执4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临清市济美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临清支行借款本金999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9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临清联创实业有限公司、临清市卫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跃峰、方秀芳、周跃震、王振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临清联创实业有限公司、临清市卫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跃峰、方秀芳、周跃震、王振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清市济美酿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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