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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南市监行处字〔2020〕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消毒液商品过程中,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了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107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0
    决定机关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崔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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