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南市监行处字〔2020〕1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消毒液商品过程中,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了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107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0 |
决定机关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崔琦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