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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宝源恒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4****5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4民初267号
    案号 (2019)赣0481执10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17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含罚息和复利计算方法:自2018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第一项款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瑞昌市码头镇下巢湖7200平方米房产(赣[2016]瑞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160号 )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北京宝源恒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92120元,由被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宝源恒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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