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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温瑞卫职罚[202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对劳动者段道义、何治轩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鉴于劳动者段道义、何治轩患职业性轻度噪声聋,未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无相同情形处罚史。决定给予浙江正昌锻造股份有限公司:1、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2、罚款人民币110000元的行政处罚。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9
    决定机关 温州市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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