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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2375****17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7民初3号
    案号 (2018)赣07执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9613230.32元及支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计收至2016年11月20日,以39613230.32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70536元; 三、被告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宋继国、宋世良、隋国华、宋士德、宋文广、王法俊、郭滨、山东盛世泰来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支付义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本案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8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853元,由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宋继国、宋世良、隋国华、宋士德、宋文广、王法俊、郭滨、山东盛世泰来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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