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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文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51917-3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304民初7249号
    案号 (2018)粤0304执40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8-08-17
    发布日期 2019-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9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3月2日利息为177722.57元、罚息为77395.31元,复利为0元,此后的罚息、复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不得对罚息再计收复利);2.被告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宋士德对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捕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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