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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55****05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4民初4993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2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大悦城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3月12日予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6号大悦城购物中心【南区2F-A9】号商铺腾空交还原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的租金174787.5元;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推广费10145元;五、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2日物业费55798元;六、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电费5969元;七、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2日POS机租金477元;八、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截止至2018年2月23日逾期支付租金、推广费、物业费、POS机使用费、电费的滞纳金38684.37元。九、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装修期租金124312.5元;十、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十一、驳回原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1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675元,由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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