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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254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2民初3619号
    案号 (2021)苏0902执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童智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4266.79元,并以1114266.79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盐城市童智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6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634元,由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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