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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华隆集团庆华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克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10****26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8民初7574号
    案号 (2018)津0118执26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独流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2
    发布日期 2018-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华东预应力钢丝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独流镇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到2017年5月29日的利息91357.4元,本息合计191357.4元,并给付原告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给付)。 二、被告天津华隆集团庆华工业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天津华隆集团庆华工业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华东预应力钢丝厂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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