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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华隆集团庆华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克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10****26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8民初7571号
    案号 (2018)津0118执26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独流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2
    发布日期 2018-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静海县隆发有色金属制品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独流镇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止到2017年5月29日的利息263520元,本息合计563520元,并给付原告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给付)。二、被告天津华隆集团庆华工业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天津华隆集团庆华工业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静海县隆发有色金属制品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8元,由被告天津市静海县隆发有色金属制品厂、被告天津华隆集团庆华工业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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