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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工市监工罚字〔2020〕第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西安顺天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叩击按摩披肩2台,红外按摩器1台;二、对其违法经营行为处以1348元罚款,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31
    决定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种会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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