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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消)行罚决字〔2021〕180003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达峰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该单位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我大队将依法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杭州达峰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840050101040001435)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6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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