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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环余罚[2021]第2000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余罚[2021]第2000071号2021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建有危废仓库两个,仓库内各类危废未分类贮存,未张贴危废标签。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新增年产1300万套微电脑控制器技改项目于2020年5月投入生产至2021年4月未通过环保验收,我局于2021年5月8日进行立案变更。2021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对当事人新增年产1300万套微电脑控制器技改项目进行检查,当事人新增贴片机生产线1条、波峰焊生产线2条、汽车电子生产线2条、插件机3台,检查时正在生产,焊接废气收集后经等离子净化器+活性炭一体机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仅能提供新增年产1300万套微电脑控制器技改项目(环评批复[2020]45号)审批手续,未能提供相应的验收手续。经查明,当事人位于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58号,主要从事家电控制器生产。当事人2015年经环保审批的扩建项目形成年产微电脑控制器700万套的生产能力,该项目已通过自主验收。当事人于2020年3月经环保审批新增年产1300万套微电脑控制器技改项目,共计形成年产微电脑控制器2000万套的生产能力,现实际年产微电脑控制器约1600万套,该技改项目于2020年5月正式投入生产至2021年4月未通过环保验收,且未同时按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当事人环保安全主管**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1年6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环余听告[2021]第2000071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意见》,提出:我局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难以完全适用本案;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不存在主观过错,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要求不予处罚。根据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的陈述,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我局认为:1、根据当事人危险废物台账,其疫情期间涉案技改项目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其他时段危险废物产生量基本一致,且当事人涉案技改项目于202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9
    决定机关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