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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421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横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横法执字第004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28
    发布日期 2015-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支付该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大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存放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大乐镇那拉村大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仓库的40211.5吨重晶石粉对上述债务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有权就该质押物优先受偿;三、被告徐金对被告大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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