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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利盛恒业肉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2859****91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28民初1535号
    案号 (2021)冀1028执恢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利盛恒业肉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农信借字2017第32402017251737号、农信借字2017第32402017255103号)产生的利息1175294.10元。 二、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宏鹏肉类加工厂、海鹏、吴井军、刘海燕、杨建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宏鹏肉类加工厂、海鹏、吴井军、刘海燕、杨建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利盛恒业肉类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利盛恒业肉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农信借字2019第32402019988683号、农信借字2019第32402019988696号)产生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3日的借期内利息,按照月息3.9878‰的标准计算;以20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9878‰上浮50%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利盛恒业肉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42000元。 五、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宏鹏肉类加工厂、杨建荣、海鹏、吴井军、刘海燕、杨建玲对上述第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宏鹏肉类加工厂、杨建荣、海鹏、吴井军、刘海燕、杨建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利盛恒业肉类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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