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大厂回族自治县利盛恒业肉类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2859****919R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8民初2550号 |
| 案号 | (2020)冀1028执恢11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利盛恒业肉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海鹏借款本金1900000元,并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海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利盛恒业肉类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海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0元,由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利盛恒业肉类有限公司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