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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卫公罚〔202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其营业场所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7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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