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甬北卫公罚〔2021〕14号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其营业场所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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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详情 |
| 2 | 北(消)行罚决字〔2020〕0036号 | 江北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江北区新马路395号的宁波市江北区金丽歌舞厅消防控制室仅一人值班且未持证上岗(未安装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市江北区金丽歌舞厅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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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详情 |
| 3 | 甬公北(治)行罚决字[2019]50976号 |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治安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7日8时30分许,江北治安大队民警在对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395号金丽歌舞厅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歌舞厅负责人何华平未将从业人员俞某的信息实时、如实录入到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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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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