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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陆河税罚〔2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01-01 至2018-12-31 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2,税源编号:T44152320180014774)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9-05-01 至2019-05-31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2018-01-01 至2018-12-31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2019-01-01 至2019-03-31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9-01-01 至2019-03-31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9-01-01 至2019-03-31 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9-01-01 至2019-03-31 增值税(广告服务)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9-01-01 至2019-03-31 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9-01-01 至2019-03-31 增值税(商业(17%、16%))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9-01-01 至2019-03-31 增值税(专业技术服务)未按期进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2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1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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