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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大自然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柏文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621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玄商初字第00998号
    案号 (2017)苏0102执1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3
    发布日期 2017-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强、周红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80万元,罚息(截至2016年8月21日罚息为515204.51元,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96%的标准计算罚息),并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赔偿律师费8万元; 二、被告周详、吴国芳、居明霞、扬州市大元旅游用品厂、扬州市赛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扬州大自然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韦强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225元,由被告韦强、周红梅、周详、吴国芳、居明霞、扬州市大元旅游用品厂、扬州市赛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扬州大自然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韦强、周红梅、周详、吴国芳、居明霞、扬州市大元旅游用品厂、扬州市赛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扬州大自然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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