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177****67X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7民初179号 |
案号 | (2020)津0117执7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解除原告宁河县长虹五金建材商店与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河县长虹五金建材商店工程款1333610元;三、原告宁河县长虹五金建材商店对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欠款就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暖及给排水建设施工工程(工程地点: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大北支路西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2元减半收取计8401元,由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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