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宝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0640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1民初1875号 |
案号 | (2018)津0101执34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日期 | 2018-11-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3429678.57元,截至2017年3月14日的利息35252.69元、罚息2236.85元,及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 三、如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到期不能付清上述款项,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及孳息行使质权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付清上述款项,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可与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2台机组式凹版印刷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天津市宏宝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被告陈宝宏、被告杜丽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宝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陈宝宏、杜丽君共同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予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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