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宝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177****67X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17民初4340号 |
案号 | (2018)津0117执1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2 |
发布日期 | 2018-06-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奥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00元。二、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5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76‰的标准,向原告天津奥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三、原告天津奥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抵押权利价值55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对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有坐落于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大北支路西侧土地及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2101150189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天津市宏宝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中,原告天津奥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抵押物担保债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宝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569元,由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宝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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