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宏盛达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穆兆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62569****182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691民初1281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8)鲁1691执4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3 |
发布日期 | 2018-08-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东宏盛达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4950000元及利息(1.截至2017年12月21日利息、罚息共计1590.14元;2.逾期罚息以49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8.4825%计算;3.复利以774.4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8.4825%计算); 二、被告山东澳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宏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昌彩钢有限公司、穆兆鹏、魏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山东宏盛达板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对被告山东宏盛达板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设备(详见抵押物概况)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