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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专一罚〔2020〕30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2020年4月15日起,广西北投向海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以西,向海大道以南的北投观海上城1#商业楼项目,并于2020年10月底完工。该工程合同建筑面积约2500㎡,工程合同价款为3621442.44元,傅根为该项目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2份、《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专一告〔2020〕3036号),该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交来《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声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广西北投向海置业有限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伍万肆仟叁佰贰拾壹元陆角肆分(¥54321.64)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2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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