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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奎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7362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204民初428号
    案号 (2016)湘0204执5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6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90000元; 二、被告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 三、被告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957.5元(利息以6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时段为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 四、驳回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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