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仑市监处〔2020〕58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上述错误收费行为;2、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6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小龙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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