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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8176****19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81民初1123号
    案号 (2020)皖0181执30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491100元及利息(按491100元本金自2018年1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0元,由被告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6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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