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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8176****19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81民初4356号
    案号 (2020)皖0181执3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05
    发布日期 2020-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守成下欠应付工程款151,8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徐守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60元由被告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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