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泌市监罚决〔2021〕5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欣蒙制药牌冻疮膏38盒;3、没收违法所得拾玖元零捌角(19.80元);4.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7 |
| 决定机关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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