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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10****87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3民初37667号
    案号 (2020)粤0303执26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9637107】。一、被执行人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石庭波支付本金40,000,000元和利息12,000,000元(该项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至2019年9月20日); 二、被执行人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自愿向申请人石庭波支付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以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执行人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自愿向申请人石庭波支付(2019)粤0303民初37667、37668、37669号三案律师费380,000元、担保费26,360元; 四、被执行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向申请人石庭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执行人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石庭波支付上述一、二、三项全部债务的30,在2020 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如被执行人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未在2020年10月31日前足额支付该期应付款项,则视为未到期债务全部到期,申请人石庭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强制执行; 六、(2019)粤0303民初37667、37668、37669号三案受理费合计374380元,两被执行人自愿承担受理费187190元及保全费15000元。上述受理费、保全费原告石庭波已经预交,两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187190元及保全费15000元应在2020年10月31日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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