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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武环罚〔2017〕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审议,按照《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20元整(大写:伍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1
    决定机关 武威市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