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宜银罚字2016第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开立个人存款结算账户未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2.收到假币时未履行假币收缴义务 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该行开立个人存款结算账户未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2.对该行未按照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违规行为,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3.对该行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05 |
决定机关 | 人民银行宜春市分行 |
法定代表人 | 张剑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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