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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宜银罚字2016第4号
    违法行为类型 1.开立个人存款结算账户未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2.收到假币时未履行假币收缴义务 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
    行政处罚内容 1.对该行开立个人存款结算账户未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2.对该行未按照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违规行为,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3.对该行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5
    决定机关 人民银行宜春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 张剑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