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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传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611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任商初字第1390号
    案号 (2015)任执字第029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3
    发布日期 2016-11-16
    已履行 法院划拨被执行人部分存款。
    未履行 剩余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刘来法、陈敏、朱春玲、山东杰威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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