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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05****094J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8民初06058号
    案号 (2019)沪0118执3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日期 2019-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葛一鸣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工资差额210,840元(已扣除原告支付给被告的10,000元);   二、原告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葛一鸣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私车公用补贴20,000元;   三、原告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葛一鸣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车贴5,500元;   四、原告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葛一鸣2015年生日福利200元、2016年元旦过节费300元、2015年高温补贴800元、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住房补贴7,20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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